11月13日,国内进出境中药材管理领域的首部规章《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并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分析人士认为,《办法》明确了监管要求和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根据贸易目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建立健全生物安全防控体系,对保证日后中药材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应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可用于食品的物品。
对于进出境中药材企业,《办法》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承担防疫主体责任,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中药材安全,主动接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由于中药材未进行深精加工,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相对较高,特别是随着中药材进出口贸易额的快速增长,进境中药材生物安全问题愈加突出。因此《办法》还加强和规范了进出口中药材检疫监管,规定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风险管理;对向中国境内输出中药材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对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管理;对进出境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诚信管理等。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中医药产业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升,中药材进出口贸易保持着持续增长。2014年,我国进出境中药材达到13.9万批次、31.4万吨、15.8亿美元,同比2013年分别增长11.3%、2.6%、6.6%,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但由于安全标准不同,中药材出境后因重金属超标、农药残留超标、生物毒素超标等安全质量问题多次遭到警告、退货和通报。《办法》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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