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质量控制理念的不断发展、辅料性能和生产设备的持续提高,已上市药品处方工艺的变更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是贯穿始终且不能避免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对已上市药品处方工艺的变更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有些企业怕变更审批的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同时还担心暴露处方工艺方面的缺陷,所以就不敢或不愿申报,此类现象必须引起药品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部分企业改变了制剂处方但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申报,甚至没有体现在生产记录中,对这种行为无疑要严格监管。对于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中有明确规定,须报国家总局审评和审批,企业取得批件后方可变更。2012年“问题胶囊”事件发生后,为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制剂生产企业使用辅料的责任:“随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的变更情况,研究和评估变更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对变更药用辅料种类的补充申请,应进行相应的研究,提交研究资料和供应商审计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如果企业自行变更、未获得批准便生产上市的,监管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按劣药论处。
针对处方中药用辅料的变更,企业务必落实“两个严格”,即: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辅料变更的研制工作,全面、规范、真实记录整个研究过程,完成后提交变更申请;变更申请获得批准后,严格按照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和进行质量管理,确保上市药品安全、有效。
除了不按规定审批自行变更处方工艺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有部分企业担心审批速度慢,而且投资较大,所以明知自身产品处方工艺有改进提升的空间,但仍选择维持原状。如何有效解决此类问题,首先,企业应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坚守诚信经营,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GMP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药品研制和生产活动,为公众提高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药品。作为质量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应持续关注药品质量,不断加大投入,对已上市药品主动开展“跟踪研发”,优化处方工艺,生产出品质更优、疗效更好的药品。其次,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鼓励政策,制定激励机制,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展药品质量提升工作,在药品审批、招标采购、医保报销、项目资金、药品储备等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激发和保护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药品质量的整体提升和医药产业的转型升级。
为解决变更审批中存在的问题,有部分企业提出,能否将处方工艺变更补充申请的审评工作交由省级药品审评机构负责,报国家总局备案,从而缩短审评时间,提高审评效率。笔者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13〕24号),明确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但对于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从安全风险和技术角度考虑,其变更对药品的质量状况和临床疗效都产生了不小甚至较大影响,有的品种变更还被国家药品审评部门要求补做生物等效性试验或临床试验,以判断是否可接受企业提出的变更。因此,建议仍由国家总局集中审评和审批,统一标准和尺度,不宜下放至各省级审评部门。
药品生产企业是变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主体,应全面、综合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企业应按照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补充申请。此外,药品审评审批部门也应鼓励和支持企业“二次创新”、“质量升级”,加快对变更药用辅料等补充申请的技术审评进度,减小变更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同时出台鼓励性政策让企业在变更中获益,以激发和保护企业提高药品质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推动我国药品质量整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来源:中国医药联盟“以上观点仅代表原作者,与本网站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