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强调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
通知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认证费、药品保护费、检验费,以及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等6类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逐一作出了说明,同时明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此外,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免收药品保护费。
根据通知,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及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注册、检验、认证等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通知强调,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