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12月18日讯 近日,有关“国家将成立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的消息在坊间不胫而走,并将主要针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进行价格谈判。
针对竞争不充分的药品进行价格谈判的想法并不新鲜,但却一直难以落到实处。在国家发改委推进药价管理改革的当口,国家推进价格谈判机制的决心或是前所 未有的。长期看,价格谈判机制必然会有效实施,但就眼下而言,具体谈判依据、执行主体、谈判后的采购落实,以及价格谈判与药品招标、支付基准价等方面的衔 接却仍未有明显的护航措施。
而在地方,为顺应药品价格改革的趋势,各地主管部门对药品招标中“二次议价”的探索也貌似已经默许。在取消最高零售指导价之后,企业药品价格或将承受更大的压力。
瞄准独家产品
根据有关消息,该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将由国务院医改办牵头,负责制定谈判品种、谈判实施方案和采购价格等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综合办公室和谈判办公室,拟放在国家卫计委。
据了解,谈判委员会将首先对肿瘤用药、心血管用药、儿科用药、中成药等品类中竞争不充分的独家品种、专利品种以及相关的单独定价品种进行价格谈判。在具体的品种选择上,要求各省按照上年度药品采购金额排序,上报排名前20位的品种。
价格谈判委员会依据各地采购品种中标价格、历史采购价格、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国外采购价格,建立谈判药品价格信息库,并确定价格上限。
到目前为止,记者尚未获得国家卫计委有关该价格谈判委员会成立的相关回复。不过,针对独家品种进行价格谈判的提法并不新鲜。
近期引起高度关注的发改委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提出对专利药品(包括医保目录外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 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价格谈判的形成机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发改委建议废除原有药品价格,建立新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此举或意味着发改委单独 定价化学药品及优质优价中成药产品的价格待遇会被调整。而在今年年中,国家卫计委《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强调对专利药品、独家 生产药品、靠常规的竞价招标规则无法有效压低价格的产品进行价格谈判。
不过,短时来看,无论是企业人士还是有关专家,比较统一的观点是,在现有体制下对独家品种进行价格谈判,难以取得成功:一方面,大多数独家品种在临床 上确实有其独特优势,在学术上具有独家性,谈判时议价能力十分强;另一方面,价格谈判最为常见的“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另外,以国家层面进行统一谈判,谈判之后是否仍需要通过各地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各地是否需要执行带量采购?这些问题也悬而未决。
“二次议价”摆上桌面?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本轮药品价格调整略显仓促,但各地的试点政策已经有所反应,尤其是药品采购中医院的“二次议价”或将借本轮改革而正式明面化。
记者观察到,目前政府文件对“二次议价”实际操作的要求已经有所改变。比如原卫生部下发的64号文,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 价”。但到2014年6月,国家卫计委药政司下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在现有省级集中采购之下,如果试点 城市成交价格低于省级中标价格,则全省医院要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采购。另外,发改委的价格改革方案中也提到,建立节约采购成本归医院机制,促进医院主动压 低采购价格。
瑞银证券指出,上述征求意见稿此内容的言下之意,或许表明政府已经默许了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自行摸索经验,如果确实能降低药价,那么“二次议价”的尝试也未尝不可,值得生产企业高度关注。
各地对“二次议价”的试点也已陆续开始,上海、福建、辽宁、四川等地在新一轮药品招标采购方案中,均鼓励医院通过“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对药品价格进行谈判,尽管并未明确提及“二次议价”,但业内认为本质上并不会有差别。
上海招标主管部门人士近期也在公开场合表示,原则上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将药品定价权交给市场,并且允许不同的医院可以出现不同的价格。